典型执法案例及“以案释法”案例——龙山县梵鼎娱乐会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行政处罚案

典型执法案例及“以案释法”案例——龙山县梵鼎娱乐会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行政处罚案

来源:局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2-10-18 字体大小:

(湘龙)新罚字〔2022〕第101号

行政处罚机关:龙山县新闻出版版权局

当事人:xxx(龙山县梵鼎娱乐会所)

报送时间:2022年10月18日

一、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8日19时50分,龙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彭吉丽(湘14049000025) 、彭承杰(湘1404900001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龙山县华塘街道办事处岳麓大道218号2楼的龙山县梵鼎娱乐会所进行日常检查,正在营业,《工商营业执照》编号:92433130MA7B7AYB1J,现场负责人陈化中。

    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发现梵鼎娱乐会所共有23个包厢,经过对V11包厢进行检查发现,梵鼎娱乐会所使用的是易视点播歌曲系统,该点播系统内储存音乐电视作品36553首歌曲MTV。执法人员对《可可托海的牧羊人》《听闻远方有你》《勇气》进行了点播放映,在电视屏幕的画面中还存在二维码扫码点歌,执法人员扫码后进入到K米湖南微信公众号界面,并通过K米湖南微信公众号进行在线播放。当场询问了现场负责人xxx,现场未能提供易视系统及歌曲MTV的相关授权材料,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xxx在上面进行了签字确认。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xxx全程陪同。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为消费者提供音乐视频播放服务的行为,已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放映权,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十六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取证;2、填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4、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到执法局接受调查和询问。

2022年3月21日,xxx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xxx承认其龙山县梵鼎娱乐会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21张照片打印件予以签字确认。为进一步落实当事人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放映权,执法大队向当事人下达了《举证通知书》,并当场予以送达。按照举证通知书的相关要求,当事人应当于2022年3月29日前向执法大队提供其复制、放映电影作品的相关授权证明。

2022年3月21日,经龙山县新闻出版版权局法制部门、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彭吉丽、彭承杰负责办理此案。

2022年3月29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执法大队提供其复制、放映电影作品的相关授权证明。

2022年3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放映权的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法律适用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三、决定结果

2022年3月29日将编号为(湘龙)文罚告字[2022]第1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了当事人,并对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我执法大队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山县非税中心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22年4月12日,当事人自觉缴纳。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龙山县新闻出版版权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xxx(龙山县梵鼎娱乐会所)对龙山县新闻出版版权局调查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充分证明xxx(龙山县梵鼎娱乐会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用于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21张,证实当事人于2022年3月18日开门营业的事实和执法人员依法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放映权的事实;

4、2022年3月21日执法大队下发《举证通知书》1份,2022年3月29日当事人没有提供著作权人相关授权文件。确认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电影作品的违法事实。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xxx(龙山县梵鼎娱乐会所)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用于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xxx(龙山县梵鼎娱乐会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过程中,能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态度诚恳,并能积极消除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应认定当事人具有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故龙山县新闻出版版权局认定对xxx(龙山县梵鼎娱乐会所)可以从轻处罚。

五、告知权利

x1、2022年3月29日将编号为(湘龙)文罚告字[2022]第1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了当事人,并对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龙山县新闻出版版权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案例评析

xxx(龙山县梵鼎娱乐会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音乐作品用于经营活动,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侵权形为的打击力度,保护了艺术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维护了正常的文化市场经营秩序。

著作权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同时是用有形物体现的,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著作权也是人权,又是一种财产。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人类的精神财富,经创作而产生的作品不仅凝聚了作者的辛勤劳动,还反映了作者的精神世界、知识积累、生活体验等各方面的信息,因此,具有人格性的作品凝聚了作者的精神权利,成为作者精神权利的渊源,同时作品还能够帮助作品的使用者实现经济利益,能够和其他物质产品一样为社会创造价值。作者自身的经济权利也依赖于著作权作品的这种价值性。

所以,著作权涉及更多的问题是经济问题,是财产权的问题。他人只要违反法定义务,实施不法侵权行为而造成对著作权人著作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一部或者全部侵害的,就构成侵犯著作权,并应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