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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2021年09月10日 16时00分
  • 来源:局政策法规科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二、办理依据

(一)文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

(二)旅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

(三)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汉中市张骞墓保护条例》等。

(四)新闻出版:《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五)广播电影电视:《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电影产业促进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

三、承办机构

湘西州文化旅游广电局

湘西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一)一般程序: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办结,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需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勘验、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当事人。(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二)行政强制: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时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时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六、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法律要求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权利期限和方式。1.在调查时告知执法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2.在处罚决定之前告知执法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不能因为执法相对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3.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时告知执法相对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工作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外

春、秋、冬季工作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夏季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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