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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职人员涉毒问题相关法律规定

  • 2021年09月15日 15时15分
  • 来源:局办公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十条 吸食、注射毒品,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六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四)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相关法律法规

1、《禁毒法》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在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2、《戒毒条例》第二章

第九条 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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